一、简介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农商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改制过程
农信社要改制为农商行的大致分为两种方式: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2.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对于种改制方式来说,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种改制方式中,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介于农信社和农商行之间的体制状态,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是由信用社改制而来的。信用社的各项指标达到的标准,就可以申请改制成合作银行。资产质量达到标准,由可一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下一步就可一操作上市,业务范围和区域增大。
另外,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发布消息称,今后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也就是说,这种改制方式只针对目前已有的农村合作银行。
三、改制现状
在新一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明确了差距,压降不良贷款改善了资产质量,规范老股金、增募新股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积极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了内部管理,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支持力度凸显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并经银监局批准,在原二法人社的基础上,成立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结束了县内农村信用社多个法人、分散经营的历史。此举,对促进农村信用社规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加强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如此,部分县联社经过不懈努力,还顺利兑付了置换不良贷款的专项央行票据,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初见成效。当前,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实行股份制改造、商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主流方向,也是顺应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应对复杂金融环境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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